NGO吁修改公务员录用涉艾滋歧视规定
从2010年8月的“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”开始,艾滋病人在就业中,尤其是在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过程中的歧视问题,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面前。随着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年轻化,就业问题越发突出,受到社群内外的广泛关注。
而无论中国的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还是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都明确规定,艾滋病病毒感染者、艾滋病病人享有的就业权利受法律保护。除由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传染病人从事的、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,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。
大多数公务员岗位并非“易使传染病扩散”的工作,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就业中同样遭遇壁垒。就其制度原因,乃是公务员体检标准中,第十八条“艾滋病,不合格”的表述。
当前的《体检标准》乃是由人事部和卫生厅在2005年颁行。正式公布前,经历了两轮公开征求意见。有关艾滋病部分,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为“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,不合格”。在吸收了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后,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更改为“艾滋病,不合格”。这一表述沿用至今。
在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(CAP+)理事长王亮看来,这一修改的过程清楚地表明,“艾滋病”不包含“艾滋病病毒携带者”,对这一文本的理解应是“艾滋病病毒携带者,合格”。他认为现有表述不周延、过于笼统。
但真正给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带来麻烦的,是两部委委托中华医学会在2007年编写的《操作手册》。《操作手册》在18.1.7条提到,“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,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;HIV感染后几乎100%都会发病;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”。
王亮认为,这一说法存在明显谬误。对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,中国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区分。《传染病防治法》也在法条中对传染病病人、病原携带者给出了明确定义:病原携带者是感染病原体、无临床症状,但能排除病原体的人。
王亮提出,《体检标准》已实现了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规范的目的和效果,《操作手册》与诸多上位法冲突,已没有必要存在;其“倒退性”的表述,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,应予以废止。
在清华大学教授李楯看来,甚至不必讨论《体检标准》及其《操作手册》的科学性,这些标准的存在,本身就是违法的。他指出,公职人员的录用,在身体健康方面仅有一条要求,即能否适应工作。无论是此前引起热议的“双乳对称”,还是与乙肝、艾滋病有关的检查,均与工作要求无关。李楯认为,要改变此种就业歧视,最应该采取的方式,还是以违宪审查根本性地废除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。